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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承垫款日超出最高额担保决算期存在脱保风险

2015-01-19 总行法律保全部 CITIC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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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系列

银承垫款日超出最高额担保决算期存在脱保风险

案例】银行给予受信人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种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同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受信人在决算期(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的发生期间)内发生的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受信人在授信期间内申请开立了银行承兑汇票,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超过授信期间。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受信人未能兑付票据项下款项,从而导致银行垫款。银行据此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称,银行实际垫款之日已经超过了授信期限,即该垫款行为不是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决算期发生,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仅对受信人在决算期内发生的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因此该垫款不属于其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解析】银行与保证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界定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何时为“授信发生之时“。根据票据法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根据该规定,承兑行为,仅仅是银行承诺远期付款的行为,承兑之时,并不实际发生票据资金的实际支付。保证人据此认为,承兑之时非授信发生之时,有一定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有生效判决支持该观点)。但亦有观点认为,“使用银行信用”之时,即为银行“授信”发生之时,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承兑行为,即是银行以其信用增级出票人信用的行为,因此,出票人申请银行承兑其开立的汇票,即是使用银行信用的行为。且根据票据法规定,银行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收款人在票据到期时,可直接向银行索偿。因此,承兑之时,银行即承担了必然的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之时即是授信发生之时。

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担保合同双方存在上述理解上的分歧是必然的。此种分歧,在开立保函、信用证等业务中同样存在。为避免该种风险的发生,可采用以下防范措施:

(1)在业务中明确规定,所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的到期日必须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决算期之前。或

(2)建议在最高额类担保合同中约定,经担保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只要是在合同所约定的决算期限内债务人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债权,无论其实际发生日期(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时间、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时间、保函垫款时间、信用证垫款或押汇时间等)是否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内,均在本合同最高额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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